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太原市三力工控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12执26号之三
申请人:太原市三力工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奇峰,山西泽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柯正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在13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518.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5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世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