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3311号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2904室。
法定代表人:顾泓。
被告:广西天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51号天海科技。
法定代表人:陈智斌。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腾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祎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