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西天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民初22266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20号东门百货广场大厦西座楼13楼89-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鹏飞,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830393。
被告:广西天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51号二楼B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330745048P。
法定代表人:陈智斌。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