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3352685U,住所地常州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嘉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83303739,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1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保险及证券持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持有江苏恒丰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后经调查,江苏恒丰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发布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2019年10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A座309、310室现场调查,查无此公司经营办公场所。
上述事实,由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10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孔裕华
审 判 员  范之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筠露
书 记 员  胡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