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嘉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伟,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1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恒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执行费12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孔裕华
审判员 范之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