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荣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3592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晔飞、印品香,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荣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M7H65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吉兴村村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张峰,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亚东,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荣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亚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荣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亚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荣商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亚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律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斌
书 记 员 熊书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