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91财保99号
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3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