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财保99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龙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中仁美村。
法定代表人:李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朝娟,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杰,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34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