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06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被申请人:山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冯金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卜范标,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莱芜泰兴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与山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卜范标、莱芜泰兴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芜泰兴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整,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3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整,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莱芜泰兴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00元整,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3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周亚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