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980号之一
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851472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17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2561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8元,由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