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981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B区20号3-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2074220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3月13日出生,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851472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济宁市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39元,由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成治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