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981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方圆B区20号3-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2074220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851472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济宁市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方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成治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