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12民初1033号 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8514726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系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文化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812MEA907808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公用水务)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旧***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兖州公用水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被告旧***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兖州公用水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旧***会支付自来水管道维修费5207.94元,赔偿水费损失7080元,合计12287.94元;2、旧***会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旧***会赔偿自来水管道维修费5021元,水损3139.39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0160.39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旧***会在其***路西顺河二期对面树林施工挖树根时将自来水中φ300主管道挖坏。为保证供水,减少损失,兖州公用水务及时对损坏主管道进行维修,同时自来水φ300主管道被旧***会挖坏,导致造成自来水损失。兖州公用水务通知旧***会支付维修费及损失水费,但旧***会拒绝支付。 旧***会辩称,1、旧***会系在其集体土地上经批准进行伐树,系自行事务,符合法律规定;2、涉案自来水管铺设于旧***会集体土地上,铺设时并未告知旧***会,旧***会也未查到对该管道铺设曾获得补偿的情形,根本不知道有地下自来水管道的存在;3、兖州公用水务原告在自来水管道处并未设置标志,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济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标志:(二)城市建成区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范围1.5米以内的区域”,涉案自来水管道并未设置标志,明显违反相关规定;4、兖州公用水务应对自来水管道定期检查、维护,但是自2022年1月份开始伐树起至2022年3月4日期间,兖州公用水务一直未提示,没有尽到定期巡查义务。综上,旧***会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兖州公用水务为证实其主张,在第一次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事故现场调查视频一份,系公司执法工作人员用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证明事故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时,知道事故发生地南附近有自来水管道的查表设施,其实是自来水管道上连接的消防栓,该事实证明旧***会施工人员对事故现场地下有自来水管道是明知的;二、事故现场南约150米处消防栓照片及示意图,是代理人高风及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下午15:20左右现场拍摄。结合施工人员现场陈述,结合自来水管道工程建设的所有法律文件,共同证明旧***会对案涉自来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存在是知情的,在案涉自来水管道附近施工挖树根,将自来水管道挖断,明显具有过错;三、兖国土资字(2008)5号、兖发改(2008)28号、兖财审报字(2008)54号文、涉案自来水工程预算明细表、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证据来源:兖州区住建局档案室,住建局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以上共同证明案涉自来水管道给水工程是经政府批准的合法工程,是西顺河路北延工程的配套工程,西顺河路北延工程占用旧***会土地46亩,政府有明确的批复意见,证明旧***会对案涉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及存在是知情的,对在事故现场施工挖树根将自来水管道挖断明显具有过错;四、兖州公用水务工作群截图照片2页及现场调查照片、关停阀门照片、维修照片、开阀门照片、与旧***会村主任***协调赔偿事宜照片。证明2022年3月4日8:37,兖州公用水务发现大陆新兴小区(老化肥厂十字路口西北角)水压骤降,经排查,是***西顺河路2期路段自来水管道被挖断,8:58至9:12,兖州公用水务分别关停附近三个主阀门进行管道维修,当日11:09维修完毕,开通主阀门;五、抢修费明细表、补交水费通知书及公用水务公司维修费、水费赔偿标准。证明实际发生抢修费5207.94元,包括配件2854.8元、PE管3米1453.14元、人工费900元,水损7080元,包括关闭阀门前大概42分钟的水损、关闭阀门维修过程中主管道及附近用水单位、2186户自来水管道回流水、维修后自来水管道冲刷的水损,三项合计折合一小时水损按管径300毫米计算,全部水损为7080元;六、2016年6月18日兖州区自来水产权转让协议书、兖州区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兖州公用水务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经兖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山东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在兖州区××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包括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包括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兖州公用水务是山东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行使兖州区自来水特许经营相关业务;七、兖州区物价局文件三份。证明特殊用水水价标准为每方5.9元。 旧***会对于兖州公用水务提供的事故现场调查视频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提供原始载体,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其录像中所载内容无法确认录像中主体的身份;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录像并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施工人员对地下自来水管道是明知的,同时即使录像中系施工人员,其所述内容也仅是附近有自来水消防栓,不能证明兖州公用水务的观点;对于事故现场南约150米处消防栓照片及示意图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旧***会对自来水管道铺设是知情的;对于证据三兖国土资字(2008)5号、兖发改(2008)28号等材料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材料仅在首页加盖了住建局印章,并没有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员工作人员的签字。也不能证明旧***会对案涉自来水管道施工是知情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对于兖州公用水务工作群截图照片2页及现场调查照片、关停阀门照片、维修照片、开阀门照片、与被告村主任***协调赔偿事宜照片真实性有异议。应提供原始载体。截图系兖州公用水务单方提供,无法核实群内人员身份,不能证明其的主张。对现场调查照片、关停阀门照片、维修照片、开阀门照片均没有形成地点,其无法看出与本案的关联性。对于证据中与旧***会村主任***协调赔偿事宜照片,该照片中主体身份无法确定,且不能看出兖州公用水务所主张的赔偿事宜进行协调的情况;对于抢修费明细表、补交水费通知书及公用水务公司维修费、水费赔偿标准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均系兖州公用水务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对于其内容真实性有异议,无论是抢修费用,还是补交水费,均是其单方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兖州公用水务所主张的损失;对于兖州区自来水产权转让协议书、兖州区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工商登记信息无异议。对兖州区物价局文件三份真实性有异议,均系复印件,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仅是证明特殊用水水价的标准,与本案无关,兖州公用水务所主张特殊用水水价标准为每方5.9元没有依据。庭审后,旧***会向本院提交了*****可证一份,证实自己的伐树行为是经过行政审批许可的。 因兖州公用水务申请对自来水损失及抢修费用进行鉴定,本案中止审理,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本案恢复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兖州公用水务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提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该鉴定费用依法应当由旧***会承担;二、关于水损计算标准及公式。根据《住建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本案按照30%的破损部计算,水损量为532.1立方米,每方价格5.9元,水损为3139.39元。请法庭酌情决定兖州公用水务的水损。旧***会对于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评估费系兖州公用水务为证明其主张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水损计算标准及公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其计算公式,其计算基数均是根据兖州公用水务单方制作产生的,对于水损费用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4日,兖州公用水务发现大陆新兴小区(老化肥厂十字路口西北角)水压骤降,经排查,系***西顺河路2期路段自来水管道被挖断,该事故是由于旧***会伐树刨树根所导致。该事故造成一定的自来水损失并产生一定的抢修费用。兖州公用水务主张上述造成损失是旧***会伐树刨树根导致的,应由其赔偿。旧***会辩称,伐树是经过行政审批服务局许可批准的,且施工人员在伐树时对于自来水管道并不知情,兖州公用水务未告知也并未设置明显标志,旧***会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 庭审中,兖州公用水务申请对自来水损失及抢修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因自来水损失无法鉴定于2022年7月4日将该案退回本院,后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就抢修费用委托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济圣价评字[2022]第081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报告载明,涉案自来水主管道漏水事故抢修费价格为5021元,兖州公用水务花费鉴定费2000元。兖州公用水务对此无异议。旧***会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抢修费价格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人出庭。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旧***会在挖掘树木时,将兖州公用水务的水管主管道挖坏,造成自来水损失,并产生了抢修费用,虽然旧***会抗辩其并不知晓自来水管道的存在,但是根据兖州公用水务提供的住建局文件、施工附近消防栓照片等证据,可以推测出施工附近存在着自来水管道,但是旧***会并未尽到注意义务以及对于伐树施工队的监督义务,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兖州公用水务主张的自来水损失以及抢修费用,由于自来水损失无法进行鉴定,兖州公用水务主张的损失数额也是其自行计算,本院无法确定该损失的数额,因此对于兖州公用水务主张的自来水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自来水抢修费用,经鉴定机构鉴定评估,抢修费用的价格为5021元,该鉴定机构经双方选定,鉴定所涉及的证据也经过了双方质证,且鉴定报告后附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该鉴定程序合法。虽然旧***会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但并未申请鉴定人出庭,因此,本院对于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对于兖州公用水务要求旧***会承担抢修费用502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鉴定费2000元,系兖州公用水务为证实自己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应由旧***会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管道抢修费用5021元; 二、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宁兖州区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吕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