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207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4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告: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80647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大兴村委会宗龙二社**。
法定代表人:矣会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水泥款16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与原告***签署《水泥供销协议》从原告处赊购水泥使用,经被告支付部分款后结算,被告于2013年2月4日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2020年1月3日原告向禄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给付水泥欠款,禄丰县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作出(2020)云233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云233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已生效。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