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3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大兴村委会宗龙二社**。
法定代表人:矣会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会***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云南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昆明白水泥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会***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花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生。
上诉人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10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86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云南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9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