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269号
原告:湖南华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井馨苑A07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念先,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敬平,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男,199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华尚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华尚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尚园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华尚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