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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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民初25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财,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南通新城小区东小区12栋1-2层2号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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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黑龙江威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南通新城小区东小区12栋1-2层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财、黑龙江威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7.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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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