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混凝土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530号
原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许***混凝土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龙翔路与**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混凝土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混凝土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