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702民初6350号
原告:常德市湘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马家吉社区远安路马家吉社区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办事处长胜桥社区武陵大道**(紫云天商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公司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常德市湘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29日,常德市湘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常德市湘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德市湘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常德市湘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罗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