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民初942号

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广益路**。

法定代表人:刘江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清田,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小山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唐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