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5财保251号
申请人:桃源县双喜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龙八广场2栋605室。
经营者:***,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办事处长胜桥社区武陵大道379号(***商居大厦2001室)。
法定代表人:**如
申请人桃源县双喜家政服务中心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600元予以冻结。桃源县双喜家政服务中心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支行(账号:1855********)的银行存款766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86元,由申请人桃源县双喜家政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