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双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双鸭山盛安双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土地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1081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宋芝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保全,男,绥芬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向阳,男,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职员。

被执行人双鸭山盛安双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已生效的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绥国土罚字【201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5日提交申请到法院,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单国勇

审判员  杨家宝

审判员  姜广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月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