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双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双鸭山盛安双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黑1024民初1927号
原告:***,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东宁市绥阳镇
被告:双鸭山盛安双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庄广宏。
原告***与被告双鸭山盛安双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