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九洲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20179)鲁00211民初1886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军,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范瑞厚,董事长。(系诉状载明)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务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11053054088K。

法定代表人:王海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栋,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万林,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九洲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594834.54元;2.本案诉讼费22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224元,其他劳务费等原告核实后

再行追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等原告核实劳务费后再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和解、撤诉、上规定,裁定如: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748元,本院退回9723元。

审判员  崔焕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 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