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3民初21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东华苑E2-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治市鼎盛通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甘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鼎盛通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