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鼎盛通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鼎盛通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3民初21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东华苑E2-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治市鼎盛通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甘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鼎盛通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