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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72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斌,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弘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福祥路289号隆鑫时光苑3栋12层1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万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衍胜,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弘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