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350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湖南弘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PBAGM6H,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福祥路289号陇信时光苑3栋12层1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万江,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弘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柴宗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