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泓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德力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 山东东泓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6民初1640号
申请人山东德力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泓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泓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德力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新娟
法官助理 崔 晓 书 记 员 朱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