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1308号
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街道长山街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肥城经济开发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