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电力有限公司等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与讼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镇政府西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秘书长。 原审被告: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4层42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审被告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碳能投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京04民初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力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民初44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虽然中碳能投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但考虑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相较于一审法院与本案更有密切连接,且更有利于调取证据、**事实。为方便法院审理,上诉人申请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22)京04民初445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而言,本案属于公益侵权诉讼,审理涉及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而被上诉人诉争所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均在鄂尔多斯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对中碳能投公司相关惩治措施也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出,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在案涉工厂、当地政府调取证据、**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中碳能投公司、**电力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二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此,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依法受理本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五)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第一审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第一审案件……”,本案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电力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电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电力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谷 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