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酉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酉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6民初53472号 原告:上海酉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淑,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53-57号3-4层L3-1、L3-2、L4-1、L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酉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70,000元及延期履行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设计公司,被告经营酒店,其经营场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2020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室内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53-57号装修工程做方案设计,含施工图设计图纸、风格定位及效果图。双方约定设计费每平方米120元,面积4,000平方米,设计费优惠价为4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分两次支付设计费180,000元,尚欠270,000元设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计作品,不满足付款条件;部分按照原告设计施工的地方存在不合理和浪费,不能适应KTV需求,如窗户不隔音导致被投诉、大厅水台不能正常使用等;合同约定设计费中有50,000元留作消费使用,该部分款项应当扣除;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因为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即便需要付违约金,约定过高,且起算时间没有提供相应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署一份《室内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路XX号工程(名称成都KTV)做室内设计工作。设计阶段及要求包括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费率为120元/平方米,设计费480,000元,优惠价450,000元。合作内容包括:1、绘制装饰设计图,方案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风格定位图片及效果图;2、为被告提供所需材料、色彩及各项专家洽商工程方面相关问题的咨询意见,并提供相关之材料样品板;3、配合施工过程中被告所需之详图及相关厂商开会说明图纸明细;4、协助被告监督与原告设计方案有关的施工工地之前、中、后段工程,并为施工中与图纸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提供咨询意见供被告参考。5、原告在本案中所负责部分总共有:(1)视觉设计部分:平面图、天花板图、地坪图、立面图、施工大样图、效果图;(2)灯光设计部分:所有灯具样式选用、**;(3)软装设计部分:家具、**、窗帘、地毯图案等。6、原告不负责部分:(1)暖通设计、结构设计、消防设计、水电部分工程设计;(2)钢结构或结构性工程、电器、电机设备等构造计算和施工图设计;(3)视听和电讯系统、隔音设备、建筑声学、土建工程加建或改建的设计。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支付总费用的40%即180,000元,原告提供的平面图、天花图、隔间图、开关插座图、给排水端口图纸、地坪图、门窗留位图,在交付被告确认后,原告施工图纸(包厢立面、走道、大堂、卫生间、效果图)完成交付确认后,被告应于三日内支付总费用的45%即202,500元;工程完工或者店面开张后三个月内,被告支付总费用的15%即67,500元(其中50,000元留作消费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案涉装修工程已于2020年完工。被告共支付设计费18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完成了设计工作,被告已按照原告的设计图纸完成装修并营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设计费。被告提出的窗户不隔音、漏水以及装修浪费等问题均非原告责任,被告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合同中约定设计费中有50,000元留作消费使用,原告亦应当按约遵守承诺,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本院将该部分费用扣除后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且起算时间无依据,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将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为2021年3月1日并将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三后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酉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20,000元; 二、被告成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酉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被告成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180元,原告上海酉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