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执1572号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大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13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西安大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1,732.40元;二、被告西安大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241,732.4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届期,被告西安大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大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前按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此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件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