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788号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保中,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登记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登记住址: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琦,董事长。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仍未能预交诉讼费,视为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 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凌福然
书 记 员 董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