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0826号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腾富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保中、***,。
被告:***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平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佑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经当事人申请,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39元,由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