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613号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腾富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保中,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路一号。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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