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夏旭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夏旭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2民初101号
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夏旭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书记员  邢云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