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民初8617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H。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基,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会展中心1#第15A层1单元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Y。
法定代表人:米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蹇蹇,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应裕
人民陪审员 单 晖
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