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6356号 原告: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3]第95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06民初593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 瑶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