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4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行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行网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联行网络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度绩效奖金19252.4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对联行网络公司关于“年度绩效奖金”发放规则理解错误。一是依据联行网络公司《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可知在当年度公司未完成绩效指标时,员工绩效等级由上诉人公司股东(河北雄安联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策,不以员工本人绩效考核成绩为评定标准。仅当公司完成绩效目标时,才按绩效奖金基数的一定比例向员工发放年度绩效工资。二是根据联行网络公司股东河北雄安联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制定的联行网络公司2021年度公司绩效指标和联行网络公司实际完成的绩效情况,联行网络公司绩效系数为D,无绩效奖金。三是原审法院所作裁判理由存在逻辑错误,在已确定“净利润考核”得分的情况下,即便联行网络公司其他绩效考核指标评分均为满分,联行网络公司绩效目标完成度也将低于60%。2.原审法院关于“联行网络公司提交的《关于雄安联行公司2021年组织绩效的议案》适用主体为雄安联行公司,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议案能直接适用于联行网络公司。”的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法院关于***个人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的事实认定错误。4.年度绩效奖金是否发放,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并应以劳资双方约定的规则作为发放依据。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联行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联行网络公司未提交公司2021年绩效指标,无法佐证其主张。根据其绩效管理制度,联行网络公司的绩效指标应由联行网络公司自己制定,雄安联行公司无权制定联行网络公司的绩效指标。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联行网络公司支付***年度绩效奖金21965.5元;2.联行网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800元;3.诉讼费用由联行网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21年7月26日入职联行网络公司,试用期至2021年10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2022年1月6日,***所在一级部门车网互动业务部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中称:“群里所有人,年底打分我都按B打分了,B是100%年终奖。”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和标准详见《员工薪酬确认单》。本合同附件为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奖惩规定》《考勤休假管理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 《员工薪酬确认单》载明转正薪资标准(税前):预计年度总收入252000元,由月度工资与年度绩效奖金组成,其中月度工资16800元,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为3个月工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绩效考核和绩效奖金发放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薪资标准: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标准均为转正标准的80%。 联行网络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第十五条、员工绩效奖金以员工若干月度基本工资作为发放基数,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效益确定。员工绩效奖金根据部门和个人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奖金核算规则进行核发。员工试用期绩效奖金基数为转正标准的80%。《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员工的考评,以一级部门为单位……当一级部门绩效等级为B时,员工绩效等级分布为……等级B合格,占比为不限制。第二十九条、如当年公司未完成绩效指标,则部门、员工绩效等级设置由公司股东决策。第三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是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依据,员工年度绩效奖金与本人年度绩效考核、部门绩效、公司绩效的考核结果挂钩,在公司完成绩效目标时,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业务部门员工个人年度绩效奖金按以下规则发放:个人绩效等级为B合格,对应奖金分配规则为绩效奖金基数。第三十八条、……试用期内离职的,无绩效奖金;在考核年度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离职的,无绩效奖金。 一审庭审中,联行网络公司提交职工代表选举材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材料、人事相关制度的通知及***已阅读截屏,证明上述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公示告知,***已阅读知晓。联行网络公司亦表示其公司2021年度未完成绩效指标,公司绩效为0,***不具备获得2021年度绩效奖金的条件,并提交河北雄安联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行网络公司独资股东,以下简称雄安联行公司)2021年8月《关于雄安北分和北京联行2021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的议案》及相关会议材料、通知,2021年9月《关于雄安联行公司2021年组织绩效的议案》及相关会议材料,联行网络公司《审计报告》以证明其主张。上述证据显示“北京联行”2021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方案:净利润考核60分,目标值为2021年实现全年净收入23000万元(4-12月)、净利润3613万元。其中,1000万元≤公司净利润<2000万元,或10000万元<全年净收入<23000万元,此项30分;公司净收入≤10000万元,此项0分。客户满意度10分。管理要项30分。风险合规系扣分项。《审计报告》利润表显示2021年度营业收入135108209.03元,净利润665993.24元。联行网络公司表示2021年度公司全年净收入为13510万元。 另查,***在本案前置仲裁程序中,请求联行网络公司支付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21965.5元。2022年4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3403-2号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年度收入由月度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组成,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为3个月工资。根据《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年度绩效奖金与本人年度绩效考核、部门绩效、公司绩效的考核结果挂钩。对此,作为用人单位,联行网络公司对***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部门绩效考核、公司绩效考核结果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在一级部门负责人曾表示对***的考核结果为B,联行网络公司亦认可该负责人具有考核的权利,故对***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为B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联行网络公司提交的《关于雄安联行公司2021年组织绩效的议案》适用主体为雄安联行公司,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议案能直接适用于联行网络公司。虽然根据2021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及联行网络公司认可的各项数据,能够确定净利润考核得分。但除此之外,对于公司其他绩效考核指标评分、公司绩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以及部门绩效考核结果,联行网络公司均未进行充分举证。因此,联行网络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完成绩效目标时等级为B的员工奖金分配规则,根据***该年度试用和转正的工作期限,向***支付2021年度绩效奖金。***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亦非与本案诉争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度绩效奖金19252.4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联行网络公司提交河北雄安联行网络公司总经理办公会2022年第21次会议纪要及北京联行办公会第15次会议材料,欲证明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未完成绩效指标,公司股东方决定组织绩效系数为0.6。***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付***2021年度绩效奖金及绩效奖金的具体数额。 关于是否应支付案涉绩效奖金。联行网络公司上诉主张依据该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因联行网络公司未完成公司绩效目标,不应向***发放绩效工资。但联行网络公司并未就其未完成公司绩效目标提供直接证据,其计算方式亦存在瑕疵。结合联行网络公司当庭表示已向在职人员和部分离职人员发放了2021年度绩效工资的事实,本院对于联行网络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联行网络公司另主张***2021年未在公司工作满半年故不符合领取绩效工资的条件,根据《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第八章第三十八条(五)**规定,“在考核年度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离职的,无绩效奖金”,***于2022年3月15日与联行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故联行网络公司应向***发放2021年度绩效工资。 关于绩效奖金的具体数额,联行网络公司主张应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按照系数0.6进行发放。本院认为,依据《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的绩效奖金与其个人绩效、部门绩效、公司绩效的考核结果挂钩。联行网络公司在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各项绩效考核结果的情况下,主张***应按照公司股东确定的系数发放绩效奖金,缺乏依据,本院对联行网络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绩效奖金的具体数额,本院与一审法院意见一致并不再赘述,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