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东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柯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1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3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女,201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理人:**,系柯某1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男,201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理人:**,系柯某2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州东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旄儿港路****号*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统宽,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再审申请人**、***、柯某1、**2因与被申请人湖州东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442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柯某1、柯某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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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