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8451号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竣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2号6007**G432室(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竣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本院催告后表示不予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