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执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盂县东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盂县苌池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关于盂县东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盂县苌池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晋032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盂县苌池镇***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盂县苌池镇***村村民委员会在盂县农商银行账户存款的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岱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