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瑞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盂县东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盂县苌池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执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盂县东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盂县苌池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关于盂县东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盂县苌池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晋032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盂县苌池镇***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盂县苌池镇***村村民委员会在盂县农商银行账户存款的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岱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