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云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云电力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251号
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通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王忠城,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2208室。
法定代表人:石正明。
被告:云神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99号科技产业发展区49号楼。
法定代表人:聂江。
第三人:镇江好产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路300号14幢。
法定代表人:石正明。
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云电力有限公司、云神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好产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0元,由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