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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岩松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890号
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岩松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泉审判员**雨审判员刘淼
书记员张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