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盛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津歧公路(天津市金河畔商砼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绿洲环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6号楼6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金盛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绿洲环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2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