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盛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金盛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2213号 申请人:天津金盛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顿玉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金盛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金盛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8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金盛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8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9元,由天津金盛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