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新建设有限公司

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10110号
申请人: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亚洲湖村澎古片常**。
法定代表人:陈小余,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新时代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范涛,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海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塘路**iv>
法定代表人:刘雄杰。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海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海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等值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海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玉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丹枫
书记员张丹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