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民初3888号
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委贤寮村(佛山一环北侧、广珠铁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6036B。
法定代表人: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对案件作出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3元,由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淑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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