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民初647号
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委贤寮村(佛山一环北侧、广珠铁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6036B。
法定代表人:吕镇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688347。
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灿科,男,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白灿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75771.68元及利息183998.66元(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以被告所属的“佛(山)江(门)高速公路和顺至××村段××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FJ-S03经理部)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预制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预制构件,被告支付价款。2020年12月双方达成结算协议,结算总价款为14225771.68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3475771.68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理会。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预制梁采购合同》。拟证明被告以FJ-S03经理部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于2018年签订了《预制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预制构件,被告支付价款。
2.结算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12月达成结算协议,结算总价款14225771.68元,被告尚欠原告3475771.68元未支付。
3.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明细清单。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
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075万元。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66544元和质量保证金399697元的返还条件尚未满足,故应在原告诉请的3475771.68元中予以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前提应以业主返还给答辩人后,答辩人再行返还。
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梁、板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单》。拟证明FJ-S03合同段项目最后一块梁板安装质量检验日期为2020年1月18日。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策公司关于召开佛(山)江(门)高速公路和顺至陈村段工程剩余工程交工验收会的通知》《公路工程(FJ-S03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拟证明佛(山)江(门)高速公路和顺至××村段××段项目工程(以下简称FJ-S03合同段项目工程)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验收取得交工验收证书,质保期应自2021年12月23日起算。
3.财务明细账。拟证明被告于2021年8月17日收到原告交付的最后一张发票。
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时,被告对证据1-4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至于被告对证据1质证时所提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否满足退款条件的问题,本院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就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于证据3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1,原告以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确认,由于未通过业主验收的梁板交接对于本案处理并无实质意义,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作审查;对于证据2,原告表示属于被告与业主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其无关,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该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预制梁采购合同》所涉及的梁板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因《预制梁采购合同》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自梁板中间交接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年”,“本工程自工程正式验交业主后,缺陷责任期为1年”,据此,结合合同前后文,本案梁板缺陷责任期自包含梁板在内的FJ-S03合同段项目工程经业主整体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开始起算为宜。由于FJ-S03合同段项目工程为高速公路工程,属于公共项目,涉及众多参与主体,故被告提供的证据2真实性较高,原告对其真实性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可以确定包含梁板在内的FJ-S03合同段项目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原告(乙方、卖方)与被告的FJ-S03经理部(甲方、买方)签订了一份《预制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箱梁319片、空心板593片,数量为13411.5m3(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为计算依据,经甲方认可的计量数据为准),含税单价1392元,含税总价18668808元,增值税税率为16%。合同还约定:㈠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20日通知乙方。㈡交货地点为乙方预制场或者预制梁存放场,乙方配合吊装上车,甲方自行组织运输。㈢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成品预制梁验收由技术人员、物资人员及试验人员进行预制梁板的外型检验和试验检测。产品的检验依照甲方与业主大合同要求的规范标准进行,预制梁板在甲方工地的最终验收全部达到指标,则视为甲方所接受。㈣结算与付款。①本合同预付款为签约合同总价的5%,在合同签订后15日后一次性支付。②每月的25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日期,乙方持甲方现场签认的实际收货单、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据到甲方项目部核对数量,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点收入财务挂账并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如乙方按期不办理对账结算手续或未提供国家正式税务专用发票,甲方将不予办理付款事宜。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③经买卖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扣除该批物资价值3%的质量保证金、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5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价值95%的货款,如果业主当期计价款不到位的情况下付款相应顺延。梁板工程交工后,甲方应在30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97%,质量缺陷责任期自梁板中间交接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年,期满后甲方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应在30天内无息支付剩余3%质量保证金。④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㈤在乙方交货时,甲方组织人力对合同项目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㈥违约责任。双方确认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合同主要义务,乙方未依法开具合格发票,或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应付款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价款(不含增值税)的5%,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㈦本工程自工程正式验交业主后,缺陷责任期为1年。如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保修事件,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维修。
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的FJ-S03经理部(甲方),根据《预制梁采购合同》以及双方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和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签署了《预制梁采购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⑴本施工合同结算金额为14225771.68元(含增值税),其中增值税为1938538.74元。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总价为14225771.68元(含增值税)。⑵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签章齐全的收据和有效完税发票支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结算工程款。⑶无论甲方是否完成最终支付,乙方因本工程拖欠的材料款、工程款、民工工资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与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⑷本结算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盖公章,否则无效,工程款结清后自然失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被告的FJ-S03经理部于2021年3月24日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共计14225771.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被告在2021年8月17日收到原告开具的最后一张金额为1032764.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21年8月30日前共计向原告支付了10750000元,尚欠3475771.68元未支付。
2021年12月23日,包含梁板在内的FJ-S03合同段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虽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履行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订的《预制梁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定作产品后,已交付被告实际使用,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本案中,被告提出3%质量保证金因梁板缺陷责任期尚未届满,付款条件尚不成就。因包含梁板在内的FJ-S03合同段项目工程在2021年12月23日才验收合格,根据《预制梁采购合同》约定的一年缺陷责任期,原告应在2022年12月22日以后才可要求被告支付3%质量保证金,故被告的该项辩解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于《预制梁采购合同》并没有就此特别约定相应的返还时间,加之合同又约定:“梁板工程交工后,甲方应在30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97%”,据此可以确定,在梁板工程交工后,除3%的质量保证金外,包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内的其他全部款项,被告均应在“梁板工程交工”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上所述,结合《预制梁采购合同》前后文,此处的“梁板工程交工”应为包含梁板在内的FJ-S03合同段项目工程合格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即2021年12月23日,据此,被告应在2022年1月22日之前支付给原告97%的合同款项即13798998.53元(14225771.68元×97%),扣除已支付的支付了10750000元,尚需支付3048998.53元。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3048998.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048998.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78元(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6078元,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智勇
人民陪审员  刘国立
人民陪审员  黎佩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卢晓婷
书 记 员  杨敏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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