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150号
申请人: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19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P4QU2XA。
法定代表人:郭嘉鉴。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被申请人: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委贤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6036B。
法定代表人:吕镇锋。
申请人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98116.3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8116.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阮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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